近日,《康熙來了》再次站在風口浪尖上,事件起因是:在《康熙來了》停播之際,浙江省自然人黃成志申請注冊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康熙來了”商標。
《康熙來了》節(jié)目制作方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就浙江省自然人黃成志申請注冊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康熙來了”商標,與后者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展開了一場商標爭奪。下面,我們就此案件來為大家講解一下商標注冊的一些關鍵點。
《康熙來了》名字起源及申請時間之爭:據(jù)了解,《康熙來了》首播時間為2004年1月,由中天公司制作并發(fā)行,“康熙”二字分別取自蔡康永和徐熙娣兩位主持人姓名的第二個字。
而該案爭議商標為第12058589號“康熙來了”商標,由黃成志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7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
節(jié)目組的商標申請時間及類別:
法定期限內,中天公司引證其在先注冊的兩件“康熙來了”商標,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一為第8505682號“康熙來了”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8505683號“康熙來了”商標,兩商標均由中天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后分別被核準使用在第41類錄像帶發(fā)行、電視文娛節(jié)目、錄像帶制作、文娛活動、娛樂等服務與第9類光盤、唱片、磁帶、錄像帶、錄音帶等商品上。
由上信息可知,爭議商標晚于該節(jié)目播出時間及兩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
法院觀點:
黃成志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前,基于《康熙來了》節(jié)目的知名度,應當推定其知曉中天公司該節(jié)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選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由于商標標識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在的一定關聯(lián)性,客觀上亦將導致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從而引起混淆誤認。
在未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不正當利用《康熙來了》節(jié)目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損害了中天公司擁有的“康熙來了”作為知名商品及服務特有名稱的在先權利。
法院同時認為,黃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電視節(jié)目名稱的前提下,仍然注冊與其文字和設計完全相同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其行為應當受到限制。
日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對第12058589號“康熙來了”商標作出的予以維持的被訴裁定。
Tips:
無獨有偶,之前就有很多電視節(jié)目因為商標問題而被迫改名,例如:《偶像來了》、《非誠勿擾》。其實,多數(shù)與電視節(jié)目名稱有關的商標案件都是他人以節(jié)目名稱使用侵犯了其商標權為由提起的。
近年來電視節(jié)目屢陷商標糾紛,并引發(fā)廣泛關注。電視節(jié)目名稱不僅可以注冊為商標,商標還是保護綜藝節(jié)目名稱的有力手段。對于電視節(jié)目名稱可能侵犯了他人商標權,通常采用兩個判斷標準,即節(jié)目名稱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以及使用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
同時,當電視節(jié)目名稱被訴商標侵權時,如果自己或第三人擁有在先權利,訴諸于在先權利進而主張商標無效,不失為一種圍魏救趙解決節(jié)目名稱糾紛困境的途徑。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既已領先一籌,何不快人一步? <<商標注冊在此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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