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導讀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yè)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yè)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fā)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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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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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guī)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guī)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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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yè)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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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中外合作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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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fā)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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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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