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針對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機構提出的復議申請做出最終裁決:維持6月20日針對燦星的訴前保全裁定,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其相關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jié)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jié)目名稱和相關注冊商標。
推薦閱讀:
“中國好聲音”復議聽證燦星、唐德再辯商標歸屬
“好聲音”商標案已受理 “燦星”被索賠5.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