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國法律法規(guī)關于委托持股缺乏明確、具體的規(guī)范,另一方面,委托持股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具有良好的信任關系,往往忽略嚴謹、規(guī)范的操作。因此,委托持股權益受到損害或發(fā)生爭議的情況很多,需要給于有效的保護。
(1)違約責任追究。委托持股協議本質上是民事合同,當發(fā)生違反合同的行為時(更多的是受托方違約),守約方可以依據協議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股權歸屬確認。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關系時已經告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并取得書面認可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實。
(3)股東責任確認。主要指股東對公司或對公司的債權人發(fā)生責任時,如何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確定責任最終承受人。
(4)侵權責任抗辯。當委托人利用其對股權的實際控制,通過關聯交易等形式損害公司利益時,應按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此時,委托人須通過證明對此項關聯交易不構成實際控制進行抗辯
(5)處置權及收益權確認。一般說來,此類權利應歸委托人享有,但委托持股協議有不同規(guī)定時,要根據雙方的約定加以確認。
(6)第三人請求權的抗辯。第三人基于其對受托人的債權,請求對委托持有的股權進行強制執(zhí)行時,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需要在證明股權的真實歸屬、信托關系的真實存在以及債務并非因委托持股而發(fā)生的基礎上,對第三人的請求進行抗辯。
(7)撤銷請求權。當受托人違反委托持股協議和委托人的意愿實施了對所持有股權的處分,相對人根據與受托人簽訂的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協議對委托持有的股權主張權利時,要根據該相對人對委托持股是否知情以及委托持股的授權內容判斷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協議的效力,進而認定受托人的股權處置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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