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時代,傳統(tǒng)媒體與新媒體的著作權糾紛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從“今日頭條”著作權糾紛案到新京報告“一點資訊”著作權糾紛案,不斷揭示著新聞聚合APP轉載新聞作品的行為失范,考驗著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的智慧。為規(guī)范新聞轉載行為、構建新聞傳播秩序,對新聞聚合APP加強法律規(guī)制、增強其自律意識、促進其與媒體的共贏合作顯得尤為必要。
以數字技術為核心的傳播技術新應用實現了利用相同載體表述不同內容形式的可能,不同傳播媒介之間的合作和滲透越來越多。而在大量新媒體出現、新興傳媒市場發(fā)展勢如破竹之時,傳統(tǒng)媒體與新媒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日益加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于新聞聚合APP。新聞聚合APP作為一種新的新聞傳播平臺,一般是以網絡爬蟲為技術支持,運用演算法將從互聯網中抓取到的新聞信息進行分類、排序,并根據用戶興趣進行個性化推薦的移動客戶端,包括今日頭條、一點資訊、快報等。2014年6月份,新興傳播媒介今日頭條與傳統(tǒng)媒體之間的版權糾紛鬧得沸沸揚揚,2015年11月,新京報與“一點資訊”的利益糾葛再添新患。雖然“今日頭條”CEO張一鳴聲明已與發(fā)生版權糾紛的媒體簽訂合作協議、達成和解,但對于如何規(guī)制新聞聚合APP的版權侵權行為依然值得探討,因為這不僅關系到新聞聚合APP和傳統(tǒng)媒體的發(fā)展,也關系到整個互聯網新聞傳播秩序的構建。
一、適用《著作權法》規(guī)制新聞聚合APP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新聞聚合APP通過深度鏈接行為傳播傳統(tǒng)媒體網站的新聞作品,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未經授權則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理應依照《著作權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停止侵害:新聞聚合APP在接到著作權人的民事訴訟后,應立即停止深度鏈接行為,以防止對著作權人造成進一步的侵權。消除影響:新聞聚合APP的深度鏈接行為對新聞來源網站的廣告、LOGO、評論和分享等功能進行過濾,不利于新聞媒體的新聞價值、新聞定位、新聞公信力等媒體形象在用戶心中的樹立,新聞聚合APP應聲明深度鏈接的新聞作品真實來源,保護新聞媒體的“無形資產”;2.賠禮道歉:新聞聚合APP要承認自身的侵權行為并對被侵權者道歉,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技術的中立性,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脫責;3.賠償損失:對于被鏈網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新聞聚合APP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賠償損失方面,法院發(fā)揮的角色非常重要。在以往的新聞著作權侵權案例中,新聞媒體獲得的賠償數額較少,甚至不能抵消維權成本,讓很多新聞媒體在著作權侵權行為面前選擇沉默。如果說放在傳統(tǒng)媒體時代,賠償數額少還勉強可以接受,而在新媒體時代的今天則必須改變這種現狀。新媒體時代相對于傳統(tǒng)媒體時代,被侵權作品的數量以及作品傳播的速度和廣度都不能同日而語,新聞媒體獲得的賠償數額必須根據時代的變化而作出相應的改變。法院在審理新聞侵權糾紛案中,不能以一千字以內80~300元的低市場價格標準進行賠償數額的計算,這將使侵權者新聞聚合APP的侵權成本大大降低,不能起到威懾作用。所以,法院要根據新形勢和新情況,對新聞作品的市場價格適當提高,以更好地規(guī)范新聞聚合APP的侵權行為、維護被鏈網站的利益。
除了法院,國家版權局也可以在規(guī)范新聞聚合APP的侵權行為中發(fā)揮作用。在今日頭條版權糾紛案中,就是國家版權局出面對其侵權行為進行了調查。新聞聚合APP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當前的互聯網傳播環(huán)境下僅是一個個例,其背后反映的是網絡轉載秩序的問題,版權局可根據網絡新聞傳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擬定、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新出現的不合規(guī)的行為進行及時的規(guī)制和引導。
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新聞聚合APP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新聞聚合APP引起的侵權糾紛中,由于傳統(tǒng)媒體一般享有新聞作品的著作權,所以可以直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規(guī)制。而如果新聞聚合APP對商業(yè)網站如新浪、搜狐、騰訊的新聞作品未經授權進行轉載,則需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jié),原因在于商業(yè)網站與新聞聚合APP一樣不生產新聞,所有新聞都是通過傳統(tǒng)媒體授權轉載而來。因此,這些商業(yè)網站與新聞聚合APP是互為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雙方糾紛不能適用著作權法,但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節(jié)。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構成要件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互為經營者關系;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造成經濟利益損失;被告故意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構成要件上看,新聞聚合APP與商業(yè)新聞網站都是從事新聞經營和營利性傳播行為的經營者,雙方互為競爭關系。商業(yè)網站的新聞內容是其與傳統(tǒng)媒體簽訂協議購買而來,是付出了成本的,競爭者新聞聚合APP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商業(yè)新聞網站的新聞設置深度鏈接,對其用戶流量和廣告瀏覽量進行分流,減少了利潤收益,損害了商業(yè)網站的利益。新聞聚合APP并非出于疏忽,而是通過爬蟲技術對信息進行篩選、分類和匯總,具有主觀故意。由此,新聞聚合APP構成對商業(yè)網站的不正當競爭,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新聞聚合APP需加強自律意識
新聞聚合APP作為新型互聯網應用的一員,既然要依靠網絡實現發(fā)展,就必須要遵守互聯網傳播的規(guī)則和法律規(guī)定。
一方面,要明確自身的法律屬性。今日頭條等新聞聚合APP將自身定位為搜索引擎,進而為侵權行為尋求庇護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應明確自身作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在互聯網中從事傳播活動時,作為傳播的主體,只有明確自己“是誰”才能確保實施何種傳播行為合法,何種傳播行為是非法。今日頭條之所以卷入版權漩渦,與其將自身認定為搜索引擎而不是內容提供者的錯誤觀點不無關系,將自身認定為搜索引擎,便用“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解釋行為的合法性,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
另一方面,在明確自身的法律屬性之后,新聞聚合APP要明確自身權利和義務的邊界。不僅是今日頭條和一點資訊,很多新聞聚合APP把全部工作都放在了實現發(fā)展、實現盈利上,而忽視了信息傳播過程中必然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侵權糾紛,不單是讓著作權人利益受損,也將對新聞聚合APP的進一步發(fā)展形成阻礙。因為,很多媒體和網站發(fā)現信息被非法轉載和鏈接之后,會考慮采用技術措施屏蔽新聞聚合APP的深度鏈接行為。若真是如此,新聞聚合APP在失去內容之后便會丟失發(fā)展的基礎,并且,技術規(guī)避措施也將對用戶獲得信息造成不便,這樣不利于網絡環(huán)境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四、互通合作 實現共贏
面對新聞聚合APP的著作權侵權,媒體或者網站可以選擇訴諸法律手段,要求賠償,求得公平。這樣做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獲得法律所給予的公正,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對于傳統(tǒng)媒體來講,網絡媒體對其沖擊越來越大,盈利不斷減少,整體實力日漸式微。在生存處境已經不樂觀的情況下再去與新聞聚合APP打官司,并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并不是最理想的選擇。媒體或者網站可以選擇與其加強合作,實現雙贏,因為信息傳播和溝通的渠道越來越多,選擇適應新的傳播技術形態(tài)比將其關在門外更符合發(fā)展趨勢。更重要的是,雙方實現合作,會大大減少新聞聚合APP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就此,本文提出雙方合作的建議。首先,堅持互利共贏的基本原則。即是雙方合作,就要確保雙方都能獲得收益,并且要利益均衡。傳統(tǒng)媒體采集新聞內容花費了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新聞聚合APP應給予足夠的尊重,在合作中不能壓低新聞內容的價值。同時,新聞聚合APP對傳統(tǒng)媒體新聞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新的渠道,在支付相應的報酬時也會擴大傳統(tǒng)媒體的影響力和公信力;其次,健全合作制度和機制。雙方合作要有相應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有章可循,不是通過發(fā)送電子郵件或者簡單的商談就能確定的。雙方需要針對不同的新聞作品類型,依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不同的合作方案,力求更具體、更有針對性;最后,雙方合作可以不局限于新聞內容的合作,還可以向縱深發(fā)展,包括技術上的合作,為用戶更加方便地獲得和閱讀新聞內容提供條件,也包括經營方法的借鑒,實現媒體更好地適應網絡環(huán)境、新聞聚合APP更好地提供信息內容的目標。
五、小 結
新聞聚合APP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規(guī)制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既需要《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途徑的調節(jié),也需要新聞聚合APP自身版權意識的提高,以及新聞媒體、商業(yè)網站與新聞聚合APP之間通過合作化解糾紛的努力。在未來的互聯網發(fā)展中,還會產生更多的新型新聞傳播媒介,及時對新聞聚合APP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規(guī)制,不僅有利于規(guī)范當前的新聞轉載秩序,也可為未來保護新聞著作權、構建有序的網絡新聞傳播環(huán)境提供參考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