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這樣的案例,都是我們本地的,一家知名醫(yī)藥公司A,早在1993年就注冊了一個商標A,并且把這個商標?做的很好,品牌效應已經出來了,然后呢,到2003年也續(xù)展了,但是到了2013年,新的領導,把這個醫(yī)藥商標好象忘記了一樣,沒有續(xù)展,因此商標無效了。這個時候,另一家醫(yī)藥公司B,把這個商標注冊下來了,并且應用到了產品上,很多消費者還以為這個產品是A公司的,在這個時候,大家說說A公司有什么辦法。
當然,主要的責任還是A公司,本來你把商標做火了,市場上也認同了,可是為什么要讓他過期呢,過期后,別人注冊,從理論上是沒有過錯的,這個時候,如果A公司還要使用商標的話,就只有下面幾種途徑了:
1,向B公司提出商標轉讓,把這個商標再次轉讓回來。
2,向B公司提出授權,讓B公司把這個商標授權給自己用。
但是上面兩種方法,商標還是在B公司手中,其實這個時候,A公司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B公司的注冊商標?,并同時申請商標重新注冊?。這個在商標法中,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當時A把這個商標做起來了,有在先權利的。至少是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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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驚呆了,原來商標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