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商標屢遭搶注我們維權的方式有
方法一,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
方法二,若商標已經注冊完成,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
方法三,走司法途徑,依據《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就搶注行為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維權必須條件有三
其一,被搶注的商標需有一定的知名度;
其二,搶注商標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而非符合常理的不知情情況下的注冊;
其三,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商標被搶注的主張,否則相當于自動放棄自己的維權權利。
《商標法》規(guī)定的救濟期限是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0天的異議期及注冊日之后的五年(惡意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xiàn)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xiàn)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xiàn)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xiàn)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yè)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yè)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注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qū)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yōu)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chuàng)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