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去年年底公布的《關于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六年的通知》,你是不是還有疑問?一起來結合實例解讀一下吧~
先來看2個名詞解釋
專利年度
是指該專利自申請日起每滿一年為一個專利年度。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則自該日起1999年6月1日為該案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為該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來源:國知局《專利繳費指南》)
授予專利當年
是指專利申請在第N年度授權,第N年即為授權當年,以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中所注明的為準。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中要求繳納第三年度的年費,即表示該案的“授權當年”為第三年度。(來源:國知局《專利繳費指南》)
以發(fā)明專利的年費繳納舉例作具體解讀(附發(fā)明專利年費計算參考)
1.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1-3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第4-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xù)。
例:某企業(yè)的一件發(fā)明專利于2012年3月12日申請,2015年4月21日授權,其專利年費計算如下:
那么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該專利處于授權當年起的第1年,若該專利的費減請求已在專利局審批通過,則自動享受授權當年起1-6年的年費減緩。該專利授權后前六年需繳納的年費為:360元/年*3年+600元/年*3年。
2.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4-5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xù)。
例:某企業(yè)的一件發(fā)明專利于2010年3月12日申請,2013年2月21日授權,其專利年費計算如下:
那么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該專利處于授權當年起的第4年,若該專利的費減請求已在專利局審批通過,則自動享受授權當年起第5-6年的年費減緩。由于之前授權當年起第4年的年費已繳納,該年度無法減緩。所以,該專利授權后第5-6年需繳納的年費為: 600元/年*2年。
3.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日處于授權當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費應當全額繳納。
例:某企業(yè)的一件發(fā)明專利于2008年3月12日申請,2011年2月21日授權,其專利年費計算如下:
講到這里,大家都明白了最新的政策安排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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