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修改后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調整和完善了商標評審的相關程序,并增加了制止惡意搶注的有關規(guī)定,完善了禁用條款。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有關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4號,以下稱《司法解釋》),其中有關于商標評審訴訟案件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為了保障新法施行后商標審查、審理、執(zhí)法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工商總局于2014年4月15日發(fā)布了《關于執(zhí)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其中第二部分對商標評審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guī)定。正在修訂中的《商標評審規(guī)則》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并結合評審實際,對評審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關于新舊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在新舊法適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又有條件地采取了從新原則,可以歸納為“從舊兼有利”原則。按此規(guī)定,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條例只能規(guī)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回溯適用的效力。
法律適用實體問題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表現在新法施行后對舊法下發(fā)生的行為仍然適用舊法。在程序問題上,由于新法后進行的程序行為,發(fā)生時有效的法律已經是新法,故其適用新法并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通行的“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即關于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對于新法施行后所為的行為,應該按照新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舊法規(guī)定的方法、步驟、時限等執(zhí)行的程序繼續(xù)有效。關于實體問題,行為發(fā)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適用新法的規(guī)定;行為發(fā)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則上也應適用舊法的規(guī)定。
二、關于各類評審案件新舊法適用的基本規(guī)則
(一)關于行為“發(fā)生”的界定
行為“發(fā)生”的界定,是確定法律適用的關鍵點。對此,業(yè)界有3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發(fā)生”是指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發(fā)生”是指評審案件當事人就具體的商標爭議向商評委提出評審申請,第三種觀點認為“發(fā)生”是指商標主管機關的核準注冊行為。從商標授權確權的法律規(guī)定考量,商標注冊行為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查、作出決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組成的整體,其中主管機關的審查、決定對商標是否可以初步審定、核準注冊起主要作用。因此,將“發(fā)生”界定為商標核準注冊行為的第三種觀點在實踐中得到的支持較多。從《司法解釋》及《通知》的規(guī)定來看,都采用了這種理解。
(二)關于各種類型評審案件程序和實體法律的適用
1.駁回復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商評委對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程序與實體法條適用都發(fā)生在新法施行后,故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都適用新法的規(guī)定,即商標局在作出駁回決定時適用的是舊法的實體法依據,商評委在新法施行后審理的,可以適用新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應該保障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的權利。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引入新法新增加的駁回理由的,應該向申請人發(fā)送評審意見書。
2.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span>
因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商標為未注冊商標,故《通知》原則上采行“程序從新,實體從新”的原則,同時對主體資格問題作出例外規(guī)定。另外,由于異議及復審程序的修改較為復雜,本文對《通知》及《司法解釋》未涉及的相關問題也一并提出。
(1)程序銜接時間點的確定
《通知》規(guī)定了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的法律適用,但對于新法施行前商標局作出異議裁定,新法施行后仍在復審期限內的情形應如何處理,未予明確。
根據舊《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备鶕鲜鲆?guī)定,對于商標局異議裁定申請復審的期限是自裁定送達當事人起15日內,在該期限屆滿之日前異議裁定不生效。因此,《商標法》所述具有法律意義的“做出”,應該是異議裁定送達當事人。對于商標局做出的準予注冊決定,在2014年5月1前送達異議人的,異議人有權依據舊法提出復審。新法施行后,雖然按照新法的規(guī)定異議人不再有復審的權利,但其依據舊法享有的權利不能予以剝奪,故對于復審期跨越2014年5月1日的,異議人在2014年5月1日后提出的復審申請,亦應當受理。
(2)異議理由和主體的法律適用
新法將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這與當前的評審和司法審查實踐中存在的以他人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的做法相比,在異議主體上顯然有了更嚴格的限制,對部分案件當事人權益的影響顯而易見。按照“程序從新”的處理原則,對于新法施行后新提出的異議申請,無疑要按照新法關于異議理由和主體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于新法施行前提出異議,新法施行后作出決定、申請復審、作出復審決定或者提起訴訟的,因在申請時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要件的,即使按照新法的規(guī)定有關當事人不屬于利害關系人的,其所涉及的案件也應繼續(xù)審理,不應以當事人不屬于利害關系人為由駁回其請求或者終止案件審理。
(3)異議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審理程序的法律適用
根據《通知》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除了主體資格問題外,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程序問題,原則上應適用新法。需要指出的是,因新法對異議程序進行了重新設定,新《實施條例》對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進行了原則性調整,與舊法規(guī)定下《商標評審規(guī)則》關于異議復審案件審理范圍的規(guī)定相比,修改幅度較大。因此,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受理尤其是已經進行了部分程序的異議復審案件,在新法施行后其名稱、審理范圍、程序規(guī)范的處理等問題,情形就較為復雜了。
對于上述問題,一種處理方式是嚴格按照“程序從新”的原則,對于異議裁定結果為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案件,其名稱和相應程序按照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而對于異議裁定結果為核準注冊的復審案件,因無“新”可從,故仍然沿襲舊法規(guī)定下的做法。另一種處理方式是對異議裁定結果不作區(qū)分,凡是新法施行前受理的異議復審案件,因新法下并無這種案件類型,故依據舊法程序審理。對已經進行了部分審理的案件,從雙方當事人權利平等的角度出發(fā),在新法施行后按舊法規(guī)定的程序規(guī)范繼續(xù)審理。第一種處理方式雖然較符合法律原則,但操作繁雜,缺少可行性;第二種處理方式則更具操作性。
(4)異議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審理實體法律的適用
商評委對異議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因核準注冊或者不予核準注冊的審查行為均發(fā)生在新法施行后,故實體法條適用新法規(guī)定。在異議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如果原異議人根據新法規(guī)定增加了新的復審/答辯理由,商評委應該通知對方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從而保障其程序權利不受損害。
3.無效宣告案件的法律適用
《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新《商標法》關于爭議/無效宣告程序的調整,主要涉及名稱的變更,部分涉及爭議/無效宣告主體范圍的擴大。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申請和受理的爭議案件,按照“程序從新”的原則,將其名稱調整為無效宣告申請案件,應該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新法并未改變關于爭議/無效宣告案件的審理程序,故相關案件的審理不存在程序銜接問題。
新法對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較舊法爭議主體的規(guī)定有所擴大:新法關于依據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對在后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包括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較舊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權利人,范圍明顯擴大。涉及利害關系人依據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對在后商標提出爭議的情形,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受理的爭議案件,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仍在法定期限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進行形式審查,商評委在新法施行后審理的,按照相關程序問題可以適用新法的精神,從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的角度考慮,也應該受理和審理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申請。
新法施行前提出的爭議/無效宣告請求,涉及的系爭商標為新法施行前注冊的,實體上無疑應適用舊法的規(guī)定審理。但是,《通知》和《司法解釋》未規(guī)定對新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于新法施行后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筆者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此類案件也應按照修改前的《商標法》審理。
4.無效宣告復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通知》未對無效宣告復審案件的法律規(guī)定作出明確規(guī)定,無效宣告復審案件涉及已注冊商標,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的原則,商評委審理這部分案件的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guī)定。就是說,當事人對在新法施行前依據舊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雖然按照舊法規(guī)定屬于撤銷復審案件的一種,但由于新法將這種情況調整為無效宣告,故商評委可以依據新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無效宣告復審決定。對于實體依據,則應該適用舊法的規(guī)定。
5.撤銷復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由于新法對撤銷理由的調整,既有增加的部分,也有刪除的部分,同時,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交織在一起,故撤銷復審案件在法律適用上較為復雜。新法刪除了因商品質量問題和因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撤銷商標注冊這兩項撤銷事由,在新法施行前商標局據此理由作出撤銷決定,當事人申請復審的,按照《通知》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應當適用舊法進行審理。但是,此種案件為商標注冊人提出復審的單方當事人案件,按照《立法法》規(guī)定的“從舊兼有利”的法律適用原則,根據新法將此種行為不再作為撤銷商標注冊事由的情況,適用新法作出維持復審商標注冊的決定似乎更符合《立法法》規(guī)定的本意。鑒于評審實踐中此種類型的復審案件極為少見,故相關新舊法銜接帶來的問題只在理論上存在。
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而撤銷的事由是新法增加的規(guī)定,因此不存在相關的撤銷復審案件。但是,在新法施行前商評委受理的爭議案件中,以通用名稱理由提出的爭議申請有的可能涉及此種情況。對此,按照“實體從舊”的原則,因舊法無此規(guī)定,故對相關請求不予支持,由當事人按照新法規(guī)定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三、因新增審限的規(guī)定帶來的銜接問題
新法中關于評審案件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是此次《商標法》修改的一個亮點。新《商標法》對不同類型的評審案件規(guī)定了9個月和12個月的基礎審限,并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下3個月和6個月的延長審限。審限問題涉及對商評委審理案件時限的要求,屬于評審程序問題,故原則上應該適用新法的規(guī)定。毫無疑問,新法施行后申請的評審案件,應該按照新法的規(guī)定自申請之日起9個月或12個月內審理完成。審限是此次修法新增的規(guī)定,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申請的案件,由于舊法沒有關于審限的規(guī)定,自然不適用新法的審限。但自新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案件,為了體現新法提高審理效率的精神和具體規(guī)則要求,應受新法規(guī)定的審限的約束,其審限應當自新法施行開始計算,即自新法生效之日起9個月或12個月內審結。
《通知》和《司法解釋》對有關新舊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此次修法的情況非常復雜,有些問題無法在《通知》和《司法解釋》中作過細的規(guī)定,有些問題可能要待新法施行后在案件審理實踐中才會顯現。對于這些未予明確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問題,應該在不違反《立法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根據評審工作實際作出適當的處理。
(來源:中華商標網)